《办法》不能落实,何以为法?

本文于2020年3月31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提素【ID:tis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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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提素专注于精神文明建设领域,每每有相关领域的热点事件发生、政策法规出台都有朋友分享消息给我。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自然也是案例之一。

这部2019年10月份颁布的《办法》最近两天才开始在网络上有了一些声量,但实际上在其出台之初我就关注到了,并断定其不会有什么效果。该《办法》临近正式实施才获得一部分大众关注,说明其从颁布到实施这段缓冲期,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今天我再次断言这部《办法》不会有实质性的效果,并具体从几个方面分析。

1

法律从出台到实施,为什么会间隔一定时间?

法律的施行日期就是其生效日期,区分为:

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定时期后施行

先予试行后再公布试行

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

有观点认为,法律出台后间隔一定时期再施行主要是为了让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有时间进行修改。这和以另一法律的施行为条件的情况有相似性,但更多的情况以“缓冲期”来解释更符合实际。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在2015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何两个月后才实施的解释文章,纪检部门的观点是:“广而告知”是“大行于世”的前提。

《不搞不教而诛  勿谓言之不预《准则》《条例》为何颁布两个多月后才施行?》

中央纪委监察部认为,一般重大法规的出台,从颁布到施行都会留出一段时间作为“缓冲期”。但“缓冲期”并非是“空窗期”,而是法规的重要宣传期和准备期。

也就是说,这段时间主要用于颁布方的宣传和接收方的消化。有趣的是,这篇文章的标题用到了后来2019年时走红的“勿谓言之不预”这句话,更说明了法律颁布后间隔一定时期后施行是一种警告、震慑,避免不教而诛的情况,同时以期有所收敛。

2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一定时期后施行吗?

现在我们明白了为什么法律会在颁布后间隔一定施行,那么问题来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一定时期后施行吗?

并不适用。实际上绝大多数法律都不适用于提供“缓冲期”。

从发展的角度看法律,显而易见的是,立法是不断让法律健全的过程。在基本大法的基础上立新法的原因,是社会上出现了足够多、足以影响社会运行效率和损伤社会利益的案例,暴露出针对性立法的必要性。

具体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就是因为地铁里吃东西、手机追剧外放声音、车门关闭后扒门等这些行为已经足够普遍,降低了地铁的运行效率、损害了其他乘客的利益。

一个有力的佐证就是,该《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引发,适用于全国。而此前2019年5月15日北京就已经发布《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及《关于对轨道交通不文明乘车行为记录个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实施意见》。此前有很多地级市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中均有明确禁止的行为。

也就是说,这一《办法》从群众中来,是从地方性办法、法规、条例反映出群众的普遍需求,是从自下而上升级为需要自上而下贯彻的约束性法规。而且,随着城市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和智能手机的普及,暴露出的问题越发严重。

从这个角度看,已经经历了一段自下而上的等待期才出台的、全国性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在问题已经暴露得非常明显的前提下,还需要缓冲期吗?需要教后而诛吗?需要言以预之吗?

3

《办法》有了,但解决不了问题

毫无疑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意义是重大的,但没有改变一个根本问题——没有抓手。

首先我们要区分, 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意见、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不同。上文的《办法》是交通部印发,适用范围是全国,但显然效力远远没有法律有力。最严重的是,《办法》并不完善。

通读《办法》,你都并无法找到如果乘客做出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办法》有什么具体的办法。

当然,场面话是有的:

拒不遵守乘车规范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但可想而知,基本无从实施。

缺乏有效抓手这一问题在同类、同法律效力的文件中隐隐存在规律。

以《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为例,其中有明确规定,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实际上,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执法能力,能够覆盖所属的市或者区、县的人口吗?不足以,远远不足以。

不足到什么程度?每次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的时候,都能上新闻。同时,线下的观众和线上的读者都能感觉很新鲜。被罚款的人内心则有一种“别人都抽为什么只抓我”的感觉。

可想而知,这类本就法律效力不足的文件,在缺乏执法力量的情况下,震慑力微乎其微。

4

是时候,让科技帮助法律拾起尊严

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意见、实施细则,虽然法律效力不足,但本质上都是“法”。法是历史长期发展形成的、用于提升社会运行效率的规范性文件。法有发展性,往往是顺应时代发展、针对新出现的普遍现象针对性立法。但缺乏抓手导致“法不责众”的社会心理泛滥。立法与执法二者的矛盾,需要用顺应时代的方法解决。在当下,这个方法是科技。

很早以前我就提出过基于机器视觉进行人脸识别联动用户银行账户自动化罚款的想法。它适用于不涉及隐私、有监控的公共场所的行为规范。具体到此次《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针对的公共交通工具,它同样适用。

再细分出在公共交通工具中使用手机时外放的问题,提素此前还专门提出了“不公放联盟”的解决方案。

时代在发展,科技在进步,法律也该进步了,该利用科技的手段进行执法了。

注:目前科技助力执法以刑侦为主,尚未释放在社会管理层面的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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